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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項人力社保行政處罰規范裁量標準

2014-12-11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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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中介機構未明示許可證和監督電話最高可處1000元罰款;職業介紹不成功未退中介費,每涉及一人可罰款500元;違法招聘初犯可罰500元再犯 加倍……昨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明年1月1日起將規范26項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確保執法公平公正。

  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隨著近幾年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一批法律法規頒布實施,行政處罰事項數量也不斷增加,原先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 門制定的有關自由裁量權的文件已落伍,為保證各級人力社保部門在行政處罰時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一致性,防止濫用現象的發生,在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的范圍內,制定了本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從明年1月1日起執行。屆時,各級人力社保部門對轄區內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 非企業單位等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都適用該標準。

  此次裁量標準內容涵蓋了未經許可和登記從事職業中介處罰;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處罰;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未成年工保護規定 的處罰;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處罰;以欺詐、偽造證明文件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處罰;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的處罰等26項裁 量標準,不需自由裁量的行政處罰事項未列入。

  例如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的行政處罰,此次規定了更加細化的裁量標準:欠繳數額10000元以下的,按欠繳數額一倍標準罰款;欠繳數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按欠繳數額兩倍標準罰款;欠繳數額30000元以上的,按欠繳數額三倍標準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處罰中,本市規定的裁量標準為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的,責令限期 改正,每涉及一人,罰款3000元;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在勞動時間內未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的;對女職工生育未享 受98天產假、難產未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未增加產假的;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未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未享受42天產假的,責令限期改 正,每涉及一人,罰款5000元。

  有關負責人表示,人力社保部門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必須是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所明文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做到輕重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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