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釋義
在本答復中,除非另有說明,下列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中關村/上市公司 指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云霄/交易對方 指 北京中建云霄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
中關村建設/標的公
指 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持股 94%,合計 37,600 萬
司
股
上市公司所持中關村建設 90%的股份,合計
交易標的/標的資產 指
36,000 萬股
上市公司將其所持中關村建設 90%的股份出售給
本次交易/重大資產
指 中建云霄,中建云霄以現金 0 元受讓該股份的行
出售
為。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北
京中建云霄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2
《股份轉讓協議》 指
日簽署的《關于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份轉讓協議》
京都中新出具的京都中新評報字(2014)第 0036
《資產評估報告》 指
號《資產評估報告書》
評估基準日/基準日 指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指評估基準日次日至《股份轉讓協議》生效日前
過渡期 指
一月的最后一日之間的期間
我們/獨立財務顧問 指 國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律師/觀韜 指 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
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為京
會計師/致同 指
都天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3-1
評估師/京都中新 指 北京京都中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中國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元/萬元 指 人民幣元/萬元
3-2
關于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許可項目審查二次反饋意見的答復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貴會 2014 年 9 月 12 日出具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項目審查二次
反饋意見通知書》第 140803 號(以下簡稱“反饋意見”)的要求,國都證
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我們”或“獨立財務顧問”)已會同北京觀韜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律師”),根據反饋意見的要求,對相關問題進行
了逐項落實。現將有關落實情況匯報如下(除非另有指明,本回復中使用的
簡稱與重組報告書中簡稱含義相同):
3-3
一、反饋意見 1 提到:“申請材料顯示,經協商本次交易標的資產 90%
股權交易價格為 521. 70 萬元。請你公司補充披露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在確
定上述交易價格時,是否考慮了標的資產近年來持續虧損且凈資產為負的情
況,并結合上述情況補充披露標的資產過渡期損益安排及交易價格調整方案
的合理性,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的權益。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
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意見回復:
(一)核查情況:
1、過渡期損益安排
根據上市公司與中建云霄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在本次交易中,標的
資產過渡期間損益安排及交易價格調整方案的相關內容如下: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過渡期間標的股份所對應的標的公司的期間損益由
甲方(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擔,即應當根據標的股份所對應的標的公司的期間損
益對標的股份轉讓價格作相應調整,具體如下:
(1)如標的公司在過渡期間盈利,則相應調增標的股份轉讓價格,增加數
額相當于標的股份所對應的過渡期間盈利數額;
(2)如標的公司在過渡期間虧損,則相應調減標的股份轉讓價格,減少數
額相當于標的股份所對應的過渡期間虧損數額。如標的公司過渡期間虧損使得
調整后的標的股份轉讓價格等于 0 元或小于 0 元的,則標的股份的最終轉讓價
格確定為 0 元。
(3)甲方應于《股份轉讓協議》生效日當月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
師對標的公司進行審計,期間損益以審計后的結果確定。
(4)生效日當月及之后的標的股份所對應的標的公司的損益全部由標的股
份轉讓完成后的新股東享有或承擔。”
2、標的公司近年來持續虧損且凈資產為負
根據致同出具的審計報告,中關村建設 2010 年~2013 年經營一直處于巨
額虧損狀態,實現的凈利潤分別為-6,052.32 萬元、-1,798.41 萬元、4,245.20
萬元、-24,200.01 萬元,實現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分別為-5,975.65
3-4
萬元、-5,650.48 萬元、-5,906.65 萬元、-26,274.67 萬元。另根據致同出具的
審計報告,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中關村建設母公司股東權益為-1,726.56
萬元,合并報表歸屬于母公司的股東權益為-4,473.23 萬元,中關村建設實際
上已處于資不抵債的狀況。
3、本次交易的價格已充分考慮標的公司的經營狀況
本次交易對標的資產的采用了資產基礎法及收益法兩種評估方法。其中采
用資產基礎法對標的資產的評估結果為 521.70 萬元,而采用收益法對標的資產
的評估結果為負值,即小于零。故最終采用資產基礎法作為評估結果。
上市公司在與交易對方最終采用資產基礎法評估結果確定交易標的交易價
格,同時考慮到交易標的自 2010 年以來一直處于巨額虧損狀態,并且在可預見
的未來交易標的仍將處于巨額虧損狀態,故交易雙方最終約定標的資產的交易
價格為 521.70 萬元,并且約定若過渡期間交易標的資產虧損大于 521.70 萬
元,交易對方無需向上市公司支付對價,交易標的按照零價格交易。
4、過渡期損益安排及交易價格方案調整合理
由于本次交易涉及行政許可等因素,因此交易標的過渡期間長度具有較大
的不確定性,且交易標的在過渡期間仍然由上市公司控制管理,交易對方無法
控制標的資產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故約定過渡期損益由上市公司承擔。此
約定符合一般的商業邏輯,也符合市場交易的慣例,具有合理性。
此外,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在確定交易資產的交易價格時,已考慮到交易
標的在可見的未來仍將處于巨額虧損狀態,且過渡期間時間長度具有較大的確
定性,雙方最終交易時標的資產很可能出現嚴重資不抵債,凈資產為負值的情
況,故為保護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在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簽署的《股
份轉讓協議》中,特別設計了風險控制機制,即:如標的公司過渡期間虧損使
得調整后的標的股份轉讓價格等于 0 元或小于 0 元的,則標的股份的最終轉讓
價格確定為 0 元。該交易價格調整方案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標的資產虧損對上
市公司所造成的不利影響,避免上市公司資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5、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交易價格依據《股份轉讓協議》進行調整的議案
3-5
2014 年 11 月 24 日,上市公司召開了 2014 年度第八次臨時股東大會,會
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出售暨重大關聯交易》中交易價格依據
《股份轉讓協議》進行調整的議案;議案中明確經審計中關村建設 2014 年 1-
9 月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為-3,127.83 萬元,根據《股份轉讓協議》中對過
渡期安排的約定和中關村建設的經營狀況,確定標的股份的最終交易價格為 0
元。表決情況為:同意 180,284,86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97.2735%;反對 3,20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0.0017%;棄
權 5,050,00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2.7248%。持股百分之
五以下股東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22,169,966 股,占出席會議持股百分之五以下
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81.4379%;反對 3,200 股,占出席會議持股百分之五
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0.0118%;棄權 5,050,000 股,占出席會議持股
百分之五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18.5504%。
(二)核查意見:
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認為:標的資產過渡期損益安排及交易價格調整方
案是合理的,可有效地減少了上市公司的虧損,并獲得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通過,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權益的情形。
3-6
二、反饋意見 2 提到:“申請材料顯示,本次交易中標的資產過渡期損
益由上市公司承擔,并根據過渡期間損益調整最終交易作價。請你公司補充
披露若標的資產最終交易價格與資產基礎法評估結果有重大差異是否適用
《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并發表明
確意見。”
意見回復:
(一)核查情況:
根據上市公司與中建云霄簽署的《股份轉讓協議》,本次交易中,雙方對
于交易價格及過渡期損益做了如下安排:
標的股份轉讓價格以《資產評估報告書》確定的標的股份的評估值作為確
定依據,標的股份的轉讓價格確定為人民幣 521.70 萬元;同時約定,過渡期
間標的股份所對應的標的公司的期間損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擔,即應當根據
標的股份所對應的標的公司的期間損益對標的股份轉讓價格作相應調整:①如
標的公司在過渡期間盈利,則相應調增標的股份轉讓價格,增加數額相當于標
的股份所對應的過渡期間盈利數額;②如標的公司在過渡期間虧損,則相應調
減標的股份轉讓價格,減少數額相當于標的股份所對應的過渡期間虧損數額。
如標的公司過渡期間虧損使得調整后的標的股份轉讓價格等于 0 元或小于 0 元
的,則標的股份的最終轉讓價格確定為 0 元。
因此,在《股份轉讓協議》及重組報告書中均已明確本次交易中標的股份
交易價格的確定條件,交易價格將受標的公司過渡期間損益的影響而進行相應
調整,并非固定不變。這也是重組方案的一個重要部分。
中關村建設 2014 上半年度虧損 1,656.76 萬元,1~9 月份歸屬于母公司的
凈利潤為-3,127.83 萬元,據此測算并依據《股份轉讓協議》的約定,標的資
產的最終交易價格可能為 0。本次交易有利于消滅上市公司虧損源,提高上市
公司質量,切實維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
在出售中關村建設的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上市公司從審議程序、開通網
絡投票、定價的公允性、發揮獨董監督職能、積極聽取中小股東反饋等方面充
分考慮了對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安排。從表決結果上看,持股 5%以下股東對
3-7
于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所有議案通過率都在 80%以上,說明中小股東對于此次
方案的認可和支持。具體如下:
1、上市公司 2014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表決情況
2014 年 6 月 30 日,中關村召開了 2014 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了《關于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議案》、《關于公
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的議案》、《關于<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資產出售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等與本次交易
相關的 9 項議案,每項議案的表決結果均一致:同意 181,567,171 股,占出席
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99.4478%;反對 1,008,256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
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0.5522%;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
的 0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的表決情況:同意 23,452,277 股,占出席會
議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95.8780%;反對 1,008,256 股,
占出席會議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4.1220% ;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0 %(詳見 2014 年
7 月 1 日巨潮資訊網 http://www.cninfo.com.cn,2014-071 號股東大會決議公
告)。
2、上市公司 2014 年第八次臨時股東大會表決情況
2014 年 11 月 24 日,中關村召開 2014 年第八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了《關于公司<重大資產出售暨重大關聯交易>中交易價格依據<股份轉讓協議>
進行調整的議案》。表決情況如下:同意 180,284,86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
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97.2735%;反對 3,20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
股份的 0.0017%;棄權 5,050,00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2.7248%。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的表決情況:同意 22,169,966 股,占出席會
議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81.4379%;反對 3,200 股,占出
席會議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0.0118%;棄權 5,050,000
股,占出席會議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18.5504%。(詳見
3-8
2014 年 11 月 25 日巨潮資訊網 http://www.cninfo.com.cn,2014-112 號股東
大會決議公告)。
綜上,由于本次重大資產出售中標的資產最終交易價格是依據《股份轉讓
協議》的約定而進行的調整,該約定在重組報告書中已經明確披露,所以并不
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所述重組方案的重
大調整。
(二)核查意見:
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認為:本次交易中交易價格依據《股份轉讓協議》
的約定而進行的調整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
定中所述重組方案的重大調整。
3-9
三、反饋意見 3 提到:“請你公司補充披露本次交易未取得標的資產銀
行債權人同意的情形是否對本次重組構成障礙。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
并發表明確意見。”
意見回復:
(一)核查情況:
1、貸款協議及銀行反饋情況
2014 年 1 月 24 日,中關村建設與建行保利支行簽訂了《人民幣流動資金
貸款合同》,該合同中約定,中關村建設進行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應征得
建設銀行保利支行的書面同意,中關村建設進行股權轉讓、實際控制人/控股股
東發生變化,建行保利支行如認為可能危及其在該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建行
保利支行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中關村建設立即償還該合同項下所有
到期及未到期債務的本金、利息和費用,亦可行使擔保權利。
2014 年 1 月 17 日,中關村建設與南京銀行北京分行簽訂了《最高債權額
合同》,該合同中約定,如中關村建設實施股權轉讓等事項前應征得南京銀行
北京分行的同意,中關村建設違反該條約定,如對該合同的履行產生重大影響
的構成違約,南京銀行北京分行有權要求中關村建設提前還款,并有權要求擔
保人履行擔保責任。
2014 年 5 月,中關村建設已就本次交易的情況書面通知了建行保利支行;
截至本次反饋答復出具之日,未收到建行保利支行要求提前還款等通知。
2014 年 5 月,中關村建設已就本次交易的情況書面通知了南京銀行北京分
行;截至本次反饋答復出具之日,中關村建設已收到南京銀行北京分行出具的
《關于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變更溝通函的復函》(以下簡稱
“《復函》”),根據該《復函》,南京銀行北京分行確認已知悉本次交易相
關事宜,并請中關村建設和擔保人中關村按照相關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的約定
履行義務,待股權轉讓事宜完成后及時向其反饋。
2、上市公司承諾情況
2014 年 8 月 28 日,上市公司出具如下承諾:
3-10
(1)2013 年 10 月,我司與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中關村建設”)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中關村建設將其持有的北京中
科霄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99%的股權以 19,000 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我司,2014 年
5 月 6 日,雙方簽訂《股權轉讓補充協議》;
(2)2014 年 1 月 17 日,中關村建設與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以下簡稱“南京銀行北京分行”)簽訂最高為 5,000 萬元授信債權額度的
《最高額合同》。我司為該筆借款提供提供最高額抵押及最高連帶擔保;
(3)2014 年 1 月 24 日,中關村建設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保
利支行(以下簡稱“建行保利支行”)簽訂金額為 10,500 萬元的《人民幣流動
資金貸款合同》。我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信用擔保及抵押擔保。
(4)2014 年 5 月 9 日,我司與中關村建設就還款事宜簽訂《協議書》。
根據上述協議的約定,我司應代中關村建設向建行保利支行償還上述
10,500 萬元借款的本息,并應代中關村建設向南京銀行北京分行償還上述
5,000 萬元借款的本息。
目前,我司正在積極推進中關村建設股份轉讓事宜。如建行保利支行、南
京銀行北京分行在知悉本次交易后,根據合同要求中關村建設提前償還合計
15,500 萬元借款的本息,則我司鄭重承諾:
我司將根據我司與中關村建設簽訂的相關協議,代中關村建設向建行保利
支行、南京銀行北京分行償還上述 15,500 萬元借款的本息。
綜上,本次交易未取得標的公司相關銀行債權人的書面同意不會對本次重
組交易構成障礙。
(二)核查意見:
經核查,獨立財務顧問認為:本次重大資產出售中未取得標的公司相關銀
行債權人(建行保利支行)的書面同意不會對本次重組交易構成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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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國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行政許可項目審查二次反饋意見的答復》之簽署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劉中
項目主辦人:
尹坤 劉夏
項目協辦人:
張坤
國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