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本公司已于2015年6月13日發布了《北京中關村(14.01, -0.05, -0.36%)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5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并于2015年6月25日發布了《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5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告》。
1、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出現否決議案。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的情況:
1、召開時間:
現場會議時間:2015年6月30日(周二)下午14:50;
網絡投票時間:2015年6月29日(周一)-2015年6月30日(周二)。
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5年6月30日(周二)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微博]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時間為2015年6月29日(周一)15:00至2015年6月30日(周二)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31號神舟大廈14層會議室
3、召開方式:現場會議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
5、主持人:董事長侯占軍先生
6、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二)會議出席的情況:
1、出席的總體情況:
股東(代理人)10人,代表12位股東持有的股份175,522,70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26.0093 %。
其中:參加現場會議的股東(代理人)5人,代表7位股東持有的股份175,475,50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26. 0023%【參加現場投票的股東(代理人)3人,代表5位股東持有的股份14,808,500股】;
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47,2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0.0070%。
2、公司部分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高管人員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3、公司聘請北京市天岳律師事務所朱衛江、丁祥元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會議以現場投票表決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采用記名表決方式審議并通過如下議案,監事代表李斌[微博]先生、法律顧問朱衛江、丁祥元律師和股東代表王強先生、李美華女士擔任監票人,監督現場會議投票、計票過程。
議案1、關于公司向國美控股借款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本議案大股東國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廣東粵文投資有限公司回避表決。
表決情況:
同意14,829,5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99.8236%;反對26,20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0.1764%;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0%。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的表決情況:
同意14,829,500股,占出席會議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99.8236%;反對26,200股,占出席會議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0.1764%;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0%。
表決結果: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天岳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朱衛江、丁祥元;
3、結論性意見: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和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均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2015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結果統計表(由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股東大會現場表決結果(監票人簽署);
4、股東大會表決結果(現場網投匯總、監票人簽署);
5、北京市天岳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