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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設立為科技企業服務的專營機構的指導意見

日期:2010-12-17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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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園發〔200951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銀監會《關于銀行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82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加快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的批復》(京政函〔200924號),現就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核心區設立為科技企業服務的專營機構,提出如下意見:

   一、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示范區核心區內設立專門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的支行、信貸中心等信貸服務專營機構(以下簡稱"專營機構"),通過風險補償等多種方式支持各專營機構在示范區核心區開展科技金融創新試點,綜合運用多種金融工具加大對示范區核心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持。

   二、 享受本意見政策支持的專營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海淀行政區劃范圍內設立;

  (二)對海淀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信貸業務筆數或余額數不低于總數的50%

  (三)應當獲得所屬總行(總公司)、分行(分公司)的專營機構授權;

  (四)其它必要條件。

   三、 北京銀監局大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成效突出的銀行在示范區內優先試行創新業務、增設分支機構和其他信貸服務機構,按照規定實施市場準入"綠色通道"政策。

   四、 中關村管委會支持各專營機構在示范區開展創新業務試點,搭建擔保融資、信用貸款、信用保險和貿易融資等專項工作的融資通道,對企業給予一定的貼息支持,對銀行和擔保機構給予一定的風險補貼,提高金融機構對科技企業的風險覆蓋能力。

   五、 海淀區政府對專營機構給予專項政策支持:

  (一)購(建、租)房補貼

  專營機構購置或自建從事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辦公用房的,享受每平米1000元人民幣的一次性補貼。北京分行(分公司)或相當于北京分行(分公司)級別的專營機構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其他專營機構補貼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專營機構租用從事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辦公用房的,享受3年租金補貼。第一年補貼租金的50%,第二年補貼30%,第三年補貼10%。北京分行(分公司)或相當于北京分行(分公司)級別的專營機構補貼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其他專營機構補貼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享受本條規定政策的專營機構,應當在海淀辦理工商登記并納稅。

  (二)風險撥備補貼

  對專營機構按照《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銀發〔200298號)提取的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非擔保公司擔保信貸業務一般準備的50%給予補貼。單一專營機構每年的本項補貼上限為人民幣500萬元。

  (三)業務增量補貼

  專營機構每增加一個之前沒有信貸業務記錄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客戶,對其首筆業務一般準備的75%給予補貼,補貼上限為人民幣7.5萬元。單一專營機構每年的本項補貼總額上限為人民幣300萬元。

   六、 各銀行應進一步落實銀監會有關中小企業服務"六項機制"建設工作的要求,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特點,建立健全獨立核算機制、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高效的貸款審批機制、專門的激勵約束機制、專業化的人員培訓機制以及違約信息通報機制,提高風險容忍度,優化貸款審批流程,切實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效率和水平。

   七、 完善科技部門、銀行業監管部門合作機制,加強科技資源和金融資源的結合,推動建立政府部門、各類投資基金、銀行、保險機構、擔保公司、小額貸款機構、科技型中小企業等多方參與、科學合理的風險分擔體系和聯合業務創新機制。

   八、 加強示范區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努力培養和聚集優秀的科技金融人才、支持科技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在示范區核心區開展業務,促進信用良好的科技企業與銀行的對接,減少銀行與科技企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降低銀行的信貸風險。

   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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