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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日期:2011-02-22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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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2009年1月,國務院作出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對中關村建設提出新目標、新要求,并給予先行先試政策支持。按照國務院批復精神,2009年10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關于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意見,對企業登記管理提出43條意見。市人大常委會于2010年12月23日頒布施行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支持創新創業主體的設立和發展方面規定了多項先行先試措施。為切實貫徹《條例》中有關企業登記管理的創新規定,用好國家工商總局的支持政策,規范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內的企業登記行為,做好企業監督管理工作,促進和保障示范區建設,有必要制訂《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8章,47條,依次為:總則,登記管轄,籌建登記,主要登記事項,企業章程、合伙協議書,集團登記,監督管理和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籌建登記

  為解決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在登記注冊過程中遇到的前置許可與設立登記相互制約的問題,設立籌建登記制度。辦法第6條至第12條規定了申請籌建登記的條件、要求、籌建期限及程序等內容:在企業獲得前置許可前,先行核發營業執照,并在經營范圍欄中限定該企業只能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籌建。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后,可以開立銀行賬戶,并根據許可經營項目的許可要求租賃、裝修經營場所,購買機器設備,招聘從業人員。企業完成審批手續后,再向登記機關申請將經營范圍變更為經許可的項目。

  (二)關于企業名稱登記

  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方面主要規定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強“中關村”作為企業字號的管理,規定企業申請在名稱中使用“中關村”作為字號的,需經示范區管理機構同意;二是示范區內擁有中國馳名商標、北京市著名商標的企業,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名稱全行業保護;三是為支持示范區企業跨行業開展經營活動,降低了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的條件。

  (三)關于住所

  為促進示范區企業的發展,降低企業運營成本,《辦法》第17條規定“經示范區各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園區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集中辦公區可以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予以登記注冊”。集中辦公區內登記的企業數量不受物理空間的限制,不再要求每戶企業必須有一個獨立房間作為住所。

  由于集中辦公區內的企業存在注冊地與經營地相分離,為便于對集中辦公區及其入駐企業進行管理,《辦法》規定示范區內的集中辦公區應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示范區各園區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其中,既包括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各園區管理機構直接設立的集中辦公區,也包括經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各園區管理機構批準,由其他單位設立的集中辦公區。

  (四)關于注冊資本

  為鼓勵創新創業主體的設立和發展,在注冊資本方面規定五項措施:一是投資人以科技成果、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出資設立公司或者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比例由投資人在企業章程中自行約定;二是為促進投資,維護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行為,市工商局于2010年9月出臺了《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明確了債權轉股權的登記規程,《辦法》與其作了銜接;三是為促進建立有利于企業自主創新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科技成果轉化,規范股權激勵的有關登記行為,市工商局于2010年9月出臺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股權激勵登記試行辦法》,明確了股權激勵的登記規程,《辦法》與其作了銜接;四是為支持風險投資公司和創業投資公司的發展,規定風險投資公司和創業投資公司的首次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分期繳付期限可以由投資人在章程中自行約定;五是為降低企業登記的成本,提高驗資效率,規定登記機關可以銀行出具的《交存入資資金憑證》或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為驗資憑證。

  (五)其他

  《辦法》還就企業組織形式轉換、分支機構變更隸屬關系的條件和程序、經營范圍核定的原則、集團登記的條件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

  

發布人:  驗證碼:  
200漢字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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