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科委、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關村示范區各園區管委會、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各有關單位: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技術秘密鑒定辦法(試行)》已經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技術秘密鑒定辦法(試行)》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技術秘密鑒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科發火〔2011〕90號)的規定,做好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中企業申報的技術秘密的鑒定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秘密,是指支撐企業主營產品技術路線實現的關鍵設計、程序、配方、工藝、方法等,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完整技術方案,暫不包括經驗技巧、數據等訣竅。
第三條 技術秘密鑒定遵循自愿原則。依據本辦法鑒定的技術秘密僅用于示范區內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企業已取得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的,不得以技術秘密作為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申報高新技術企業。
第四條 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小組”)負責組織開展示范區內技術秘密鑒定工作,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認定辦公室”)負責技術秘密鑒定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企業申請技術秘密鑒定的,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示范區內居民企業,從事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10%以上;
(二)企業近三年無不良記錄。
第六條 同時符合以下要求的技術秘密經鑒定后可作為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一)技術秘密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技術秘密具有創造性,同目前已有技術相比,該技術秘密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即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可能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不通過創造性勞動而經由分析、推理或者有限試驗得到。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更好的技術效果、提供了一種技術構思不同的技術方案或代表某種新技術發展趨勢;
(三)技術秘密具有價值性,應是支撐企業主營產品技術路線實現的關鍵技術秘密,能夠使擁有者獲得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具有現實的使用價值;
(四)技術秘密具有先進性,應具有較高的科技含量,達到國內領先或先進水平;
(五)技術秘密具有秘密性,企業應制定有關技術秘密保護的規章制度,對技術秘密采取了有效的保護措施。技術秘密僅為一定范圍內的利益共同體所掌握,不為特定的第三方所知悉并提出爭議。
第七條 技術秘密鑒定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一)企業準備并提交材料
企業以技術秘密作為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應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材料中附加如下材料:
1、《技術秘密申報表》(見附件);
2、由具有科技查新業務資質的查新機構出具的查新結論報告;
3、企業技術秘密管理規章制度、保密協議以及規定了相關保密義務的勞動合同等證明材料;
4、技術秘密在主營產品中應用的證明材料;
5、技術成果認定證書(復印件)、市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復印件)、成果獲獎證明(復印件)、技術轉讓(技術秘密)合同(復印件)等與技術秘密相關的證明材料(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性提供)。
企業應對其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妥善處理,避免出現技術秘密泄密等情況。
(二)專家評審
認定辦公室組織專家對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材料進行評審。企業以技術秘密作為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由專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過程中,依據本辦法對企業技術秘密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察。通過專家評審的技術秘密可作為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三)結果公示
企業以技術秘密作為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申報并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認定小組在公示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時予以注明,經公示15個工作日無異議,并報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后,為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的規定,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在示范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試點工作期間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