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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科技型企業破產程序的審判探索——以中關村地區企業為樣本

日期:2015-06-24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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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法治經濟,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律必然會產生企業有序退出市場的需求,而市場退出程序是否通暢也是檢驗當地市場經濟發展程度的主要 標志之一。海淀區法院是審理中關村地區企業破產和強制清算案件的基層法院,近年來受國際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影響,海淀區法院受理的這兩類案件,數量呈明顯上 升態勢

  □石金平殷華

  近年來,隨著我國創新戰略的深入實施,北京市海淀區作為國家自主創新示范的核心區,發展腳步進一步加快,尤其是中關村地區,這片科技和創新高地,更是全面迸發出勃勃生機。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法治經濟,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律必然會產生企業有序退出市場的需求,而市場退出程序是否通暢也是檢驗當地市場經濟發展程度的 主要標志之一。海淀區法院是審理中關村地區企業破產和強制清算案件的基層法院,近年來受國際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影響,海淀區法院受理的這兩類案件,數量呈明 顯上升態勢。

  截至目前正在審理當中的破產案件有三十余件、強制清算案件有四十余件,且常年維持這樣的案件數量,每年的結案數量保持在二十件左右。針對上述情況,海淀區法院嚴格按照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努力實踐,大膽探索,取得較好成效。

  探析中關村破產案件數量增長的主要原因

  中關村地區破產案件數量增長較快的原因是多方面。

  首先,中關村地區創新元素聚集,資本市場和知識經濟發達,經濟活動非常活躍,中小型、科技型企業眾多,市場資源換手頻率較快,優勝劣汰市場機制運行地較為充分,導致市場退出類案件基數很大。

  其次,企業如不通過正常市場退出程序退出市場,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付出的代價會越來越大,尤其是對一些高科技、創新型企業的投資者,如果因 惡意逃避債務而成為黑名單上的被執行人,在下一步的融資創業中會極為被動,客觀上也推動了企業以及投資人更加誠信,嚴格依法走市場退出程序。

  再次,從司法審判角度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的批復》、最高法院指導性案例9等法律文件已經確定的規則,清算義務人的責任較 為明確,實際上也倒逼清算義務人履行清算義務。與此同時,由不履行清算義務而引發的賠償訴訟也成為海淀區法院公司糾紛中增長速度最快的案由之一。

  分析中關村地區破產案件的顯著特點

  相較于江浙一帶的民營企業破產,中關村地區的破產案件呈現出以下明顯特點。

  首先,破產主體主要以中小型企業為主。這些企業營運較為規范,債權債務清楚、債權人數量不大、資產負債情況較為清晰。

  其次,案件難易程度較為明顯。也有部分案件涉及利益較大,歷史較長,當事人對抗激烈,派生訴訟繁多;與那些希望通過正常破產程序退出市場、相對簡單的中小型企業破產案件形成鮮明對比。但較為簡單的市場型破產案件是絕對主流。

  再次,破產企業資產以權利性資產為主。除去個別傳統產業領域的案件,相當大一部分高科技企業破產案件,資產主要是知識產權、股權以及其他權利性資產,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財產處置的不多。

  妥善辦理中關村地區破產案件的做法和思考

  面對日益增長的破產案件,海淀區法院深入分析,專門成立破產清算合議庭集中審理案件,并進一步規范了無產可破案件的費用墊付制度、建立了破產管理人和清算組的履職報告和評價制度等,推動案件的快速解決。

  考慮到中關村地區企業破產案件的特點,海淀區法院有針對性地采取了具體舉措,主要集中于知識產權等特殊財產的處置方式創新與簡易破產程序的大膽實踐方面。

  一方面,由于中關村中小型科技企業財產主要體現為知識產權等特殊財產,在具體處置方式上不同于房屋、機動車、機器設備等傳統財產,故在具體處置上述財產時,在以下環節進行特殊處理:

  特別強調財產處置的時效性。知識產權的價值變化非常迅捷,時間往往是決定價值高低的重要因素,所以在處置時能通過一次債權人會議解決的事項,盡量一次解決,避免單純因程序問題造成財產價值的客觀減損。

  財產處置方式更加靈活多樣。對于這些企業的財產變現問題,應及時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是否進行拍賣、變賣或債權折抵,或由債權人、股東或案外人進行收購,均可以通過債權人會議決議形式確定,方式更加靈活多樣。

  充分尊重債權人的意思表示。如債權人會議決議的財產處置事項,一般不能隨意推翻,除非債權人會議再次作出決議加以確認。如在辦理某軟件科技企業 的破產案件時,就該企業所有的軟件著作權,在無人買受的情況下,債權人一致同意按照較低價值處理給股東,也可以做如此處置,充分尊重債權人的意愿。

  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破產法的內容是針對一般企業進行破產的完整程序,并沒有就簡易破產程序作出規定。但在實踐中,對于債權債務簡單、資產負債規 模較小的破產企業,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執行,既無必要也無實際意義。近年來,部分地方法院在簡易程序方面進行了大膽的探索,對于通過設置簡易破產程序實現繁 簡分流已是當前一種共識。就具體構建簡易破產程序立法層面的建議,可考慮在以下方面加以著力:

  簡易破產程序的適用范圍方面。在充分尊重我國司法實踐和立法傳統的情況下,可考慮采納綜合評判標準:一、破產財產或無擔保債務總額較小?煽紤] 參照民事小額訴訟程序放權于各地高級人民法院的做法,并確定上述兩項數額的上限原則上在200萬元上下浮動。二、債權人人數較少。人數上限以20人為宜。 三、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明確。

  破產管理人制度的改進方面。更多地適用個人管理人,同時給予債權人會議更多權力。對于確實沒有必要成立債權人會議或委員會的,法院可在組織破產案件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時即由債權人形成決定,并及時告知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相應權利,以便債權人行權。

  具體程序的簡化問題?紤]適當縮短債權申報期限,進一步壓縮到15日和30日,有特別需要的,可適當延長。對于簡易破產案件的審理期限,考慮到 破產案件的各項期限,以及不便于過度增加破產各方當事人的程序預期,應以一年為限較為適宜。對于破產財產的分配次數,應明確規定原則上一次性分配完畢。如 一次未能全部分配完畢,也可以通過追加分配或提存方式,將分配財產加以處理,使破產程序得以加快進行。對于案件受理費問題,如系無任何財產可供分配的破產 案件,則經法院院長批準后,可以不收費。而如果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債權債務關系混亂、債權人眾多、破產財產數據較大等不適宜適用簡易程 序的案件,也應及時出具裁定,轉入普通破產程序審理等。

  目前,如果通過修訂現行破產法構建簡易破產程序的條件尚未成熟,可考慮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的形式逐步加以明確和推進,以便于能夠適用于類似中關村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破產案件,進一步促進優化審判資源、提高審判質效,促進所在地區經濟快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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