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 本案的進展情況
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事宜,北京銘浩宇物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
銘浩宇物業)訴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實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
簡稱:中實混凝土),請求判令中實混凝土騰空并交付銘浩宇物業租賃
土地 16,000 平方米(折 24 畝,土地四至為東至名嘉木業有限公司、西
至鄉間路、南至北京市真朋貿易公司辦公室、北至原畜牧公司老場房)
以及支付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至實際騰空交付之日止的土地使用費,
按照每日 1,315 元計算等(詳見 2016 年 7 月 6 日,公告 2016-050 號)。
后中實混凝土提起反訴,請求判令銘浩宇物業支付搬遷費用 100 萬
元、補償費用 200 萬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詳見 2016 年 12 月 7
日,公告 2016-105 號)。
2017 年 5 月 19 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主要如下:
1、雙方《租賃協議書》約定的租賃期限已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到期,
上述協議已到期終止。
2、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60 日內,中實混凝土將租賃物返還于銘浩宇
物業,并將所有自建房屋交付于銘浩宇物業。
3、本協議簽訂之日,銘浩宇物業向中實混凝土支付補償費用共計人
民幣壹佰伍拾萬元整(小寫:1,500,000.00)(其中,包含折抵不能搬
遷的設備、物品 120 萬元,搬遷費用 30 萬元)。
4、中實混凝土在租賃期限內建設的所有自建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料
庫、磅房、辦公用房等,均歸銘浩宇物業所有。
5、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60 日內,中實混凝土應將租賃物內全部可移
動設備、物品拆除清空完畢。若中實混凝土逾期未清理設備及物品(包
含但不限于生產設備、筒倉等)則視為中實混凝土放棄所有權,銘浩宇
物業可自行進入場地并接管,屆時租賃物及所有設備、物品的一切權利
均歸銘浩宇物業所有,由銘浩宇物業自行予以處置。
6、本協議簽訂之日補償款支付中實混凝土到帳后,銘浩宇物業可派
人進入租賃物場地,在簽訂之日起 60 日內,開始進行接管前期工作,
銘浩宇物業開始接管后有義務保證中實混凝土生產設備、筒倉等物品完
整,如中實混凝土設備、物品丟失中實混凝土有權向銘浩宇物業提出補
償。
7、本協議簽訂,并且銘浩宇物業支付完中實混凝土補償費用后,雙
方各自向法院撤銷所有訴訟要求,同時所產生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自承
擔。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三、對本公司的影響
1、北京中實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將租賃土地返還北京銘浩宇物業
管理中心,期間不能搬遷的設備儀器凈值為 193.53 萬元,北京銘浩宇
物業管理中心給予 120 萬元補償費,此項會影響當期利潤 -73.53 萬元。
2、北京中實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搬遷過程中產生的搬遷費用預計
控制在 30 萬元以內,北京銘浩宇物業管理中心給予 30 萬元搬遷補償費,
此項對當期利潤不產生影響。
3、北京銘浩宇物業管理中心已經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將上述兩項
補償費用 150 萬元匯入北京中實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銀行賬戶。
四、備查文件
1、《和解協議》(已簽署);
2、收款憑證(網上銀行電子回單)。
特此公告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 O 一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