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七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本公司已于 2014 年 9 月 4 日發布了《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召開 2014 年第七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并于 2014 年 9 月 17 日發布了《北京中
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4 年第七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
告》。
1、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出現否決議案。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況。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的情況:
1、召開時間:
現場會議時間:2014 年 9 月 22 日(周一)下午 14:50;
網絡投票時間:2014 年 9 月 21 日(周日)—2014 年 9 月 22 日(周一)。
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4 年 9 月 22 日(周
一)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時間為 2014 年 9 月 21 日(周日)15:00
至 2014 年 9 月 22 日(周一)15:00 期間的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北京市朝陽區霄云里 3 號中關村建設大廈五層多功能廳
3、召開方式:現場會議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
5、主持人:董事長侯占軍先生
6、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二)會議出席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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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的總體情況:
股東(代理人)15 人,代表股份 182,062,79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的
26.9784%。
其中:參加現場投票的股東(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 181,557,562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決權總股份的 26.9035%;
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代理人)11 人,代表股份 505,23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決權
總股份的 0.0749%。
2、公司部分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高管人員列席了本次
股東大會。
3、公司聘請北京市天岳律師事務所朱衛江、劉敏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見證,
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會議以現場投票表決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采用記名表決方式逐項審議并通過
如下決議,監事代表李斌先生、法律顧問朱衛江、劉敏律師和股東代表陳萍女士、翟姍
姍女士擔任監票人,監督現場會議投票、計票過程。
議案 1、關于為華素制藥向昆侖信托貸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表決情況:
同意 181,906,494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 99.9142%;反對 156,30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0.0858% ;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
有效表決股份的 0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的表決情況:
同意 23,791,600 股,占出席會議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99.3473%;反對 156,300 股,占出席會議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0.6527%;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 0 %。
根據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自述,兩位現場投票的單獨持有 5%以下股份的社會公眾
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合計持有 40 萬股)。公司未知該兩股東與其他單獨持有 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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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股份的股東或其他單獨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東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或是否屬于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中的一致行動人。
表決結果: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天岳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朱衛江、劉敏;
3、結論性意見: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和召
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均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
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2014 年第七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結果統計表(由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股東大會現場表決結果(監票人簽署);
4、股東大會表決結果(現場網投匯總、監票人簽署);
5、北京市天岳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