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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關 村:公司未來三年分紅回報規劃(2015—2017年)

日期:2015-03-28  來源:鳳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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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未來三年分紅回報規劃(2015—2017 年)



    為健全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

司”)科學、持續、穩定的分紅決策機制,積極回報投資者,切實保

護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引導投資者樹立長期投資和理性投資的理

念,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

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2]37 號)、《上市公司監

管指引第 3 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證監會公告[2013]43 號)等

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公司章程》有關規定,

在綜合考慮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及未來發展規劃的前提下,公司董事

會制訂了公司《未來三年(2015-2017 年)股東回報規劃》(以下簡

稱“規劃”),具體內容如下:

    一、本規劃的制定原則

    1、公司充分考慮對投資者的回報,每年按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合

并報表可供分配利潤的百分之十向股東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同時兼顧公司的

長遠利益、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3、公司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

    二、公司制定本規劃考慮的因素

    1、綜合分析公司所處行業特點、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計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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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回報、資金成本、財務狀況、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

     2、充分考慮公司目前及未來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所處發

展階段、項目投資資金需求、銀行信貸及債權融資環境等情況。

     3、平衡公司股東合理投資回報與公司長遠發展的關系。

     三、本規劃的制定周期及調整的決策機制

     1、本規劃的制定周期

     公司以三年為一個周期制定股東回報規劃。如因行業監管政策、

外部監管環境變化及公司戰略規劃、經營情況和長期發展需要,需要

調整股東回報規劃的,調整后的規劃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

章程》的規定。

     2、本規劃調整的決策機制

     2.1、調整或變更本規劃的相關議案由董事會依照《公司章程》

的規定起草擬定。相關議案經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獨立董事

應對利潤分配政策的修改發表獨立意見,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

(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2.2、股東大會對調整或變更本規劃的相關議案進行審議前,公

司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

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四、公司未來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東回報規劃的具體內



     1、公司采用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進行中期利潤分配。公司具備現金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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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的,應當優先采用現金分紅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2、在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將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

    除特殊情況外,公司在當年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的情況

下 ,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

年實現的合并報表可供分配利潤的百分之十。具體以現金方式分配的

利潤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水平和經營發展計劃

提出,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特殊情況是指:
   (1)當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為負,實施現金分紅將會影
響公司后續持續經營時;
   (2)審計機構對公司該年度財務報告未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
計報告;
   (3)公司有重大投資計劃或其他重大現金支出等事項發生(募集
資金項目除外)的情況。 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是指:公司
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的累計支出金額達到或超過公
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30%。

    3、公司在經營情況良好,并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

股本規模不匹配、發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可

以在滿足上述現金分紅的條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預案。具體分紅

比例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五、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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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

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

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

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

規定處理。

    六、利潤分配方案的決策機制

    1、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層擬定后提交公司董事會、

監事會審議。董事會就利潤分配方案的合理性進行充分討論,形成專

項決議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2、上市公司在制定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

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

    3、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會審議。

    4、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前,上市公司應當通

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

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5、公司因前述規定的特殊情況而不進行現金分紅時,董事會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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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進行現金分紅的具體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確切用途及預計投資收

益等事項進行專項說明,經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并在公司指定媒體上予以披露。

    七、附則

    本規劃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

實施。本規劃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規定執行。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 O 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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