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未來三年分紅回報規劃(2015—2017 年)
為健全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
司”)科學、持續、穩定的分紅決策機制,積極回報投資者,切實保
護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引導投資者樹立長期投資和理性投資的理
念,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
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2]37 號)、《上市公司監
管指引第 3 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證監會公告[2013]43 號)等
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公司章程》有關規定,
在綜合考慮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及未來發展規劃的前提下,公司董事
會制訂了公司《未來三年(2015-2017 年)股東回報規劃》(以下簡
稱“規劃”),具體內容如下:
一、本規劃的制定原則
1、公司充分考慮對投資者的回報,每年按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合
并報表可供分配利潤的百分之十向股東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同時兼顧公司的
長遠利益、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3、公司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
二、公司制定本規劃考慮的因素
1、綜合分析公司所處行業特點、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計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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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回報、資金成本、財務狀況、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
2、充分考慮公司目前及未來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所處發
展階段、項目投資資金需求、銀行信貸及債權融資環境等情況。
3、平衡公司股東合理投資回報與公司長遠發展的關系。
三、本規劃的制定周期及調整的決策機制
1、本規劃的制定周期
公司以三年為一個周期制定股東回報規劃。如因行業監管政策、
外部監管環境變化及公司戰略規劃、經營情況和長期發展需要,需要
調整股東回報規劃的,調整后的規劃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
章程》的規定。
2、本規劃調整的決策機制
2.1、調整或變更本規劃的相關議案由董事會依照《公司章程》
的規定起草擬定。相關議案經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獨立董事
應對利潤分配政策的修改發表獨立意見,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
(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2.2、股東大會對調整或變更本規劃的相關議案進行審議前,公
司應當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
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四、公司未來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東回報規劃的具體內
容
1、公司采用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進行中期利潤分配。公司具備現金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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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的,應當優先采用現金分紅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2、在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將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
除特殊情況外,公司在當年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的情況
下 ,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
年實現的合并報表可供分配利潤的百分之十。具體以現金方式分配的
利潤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水平和經營發展計劃
提出,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特殊情況是指:
(1)當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為負,實施現金分紅將會影
響公司后續持續經營時;
(2)審計機構對公司該年度財務報告未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
計報告;
(3)公司有重大投資計劃或其他重大現金支出等事項發生(募集
資金項目除外)的情況。 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是指:公司
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的累計支出金額達到或超過公
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30%。
3、公司在經營情況良好,并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
股本規模不匹配、發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可
以在滿足上述現金分紅的條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預案。具體分紅
比例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五、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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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
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
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
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
規定處理。
六、利潤分配方案的決策機制
1、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層擬定后提交公司董事會、
監事會審議。董事會就利潤分配方案的合理性進行充分討論,形成專
項決議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2、上市公司在制定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
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明確意見。
3、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會審議。
4、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前,上市公司應當通
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
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5、公司因前述規定的特殊情況而不進行現金分紅時,董事會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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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進行現金分紅的具體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確切用途及預計投資收
益等事項進行專項說明,經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并在公司指定媒體上予以披露。
七、附則
本規劃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
實施。本規劃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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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會
二 O 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