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度
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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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致同審字(2015)第 110ZA3693 號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相關要求,
我們審計了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關村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業對內部控制的責任
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企業內
部控制評價指引》的規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內部控制,并評價其有效性是
中關村公司董事會的責任。
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
表審計意見,并對注意到的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進行披露。
三、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內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發現錯報的可能性。此外,由
于情況的變化可能導致內部控制變得不恰當,或對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
降低,根據內部控制審計結果推測未來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風險。
四、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意見
我們認為,中關村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和相關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
致同會計師事務所 中國注冊會計師:王娟
(特殊普通合伙)
中國注冊會計師:錢斌
中國〃北京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日